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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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吉阳设备有限公司 新余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余吉阳投资有限公司 吉阳中联光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市渝水区财政局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6979180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14日),共计56979180元,并按本金4000万元、年利率5.6525%支付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二、被告新余吉阳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吉阳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新余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以其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昌平区达华山庄A幢3号别墅在该别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新余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695.9元(含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余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余吉阳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吉阳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