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泽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344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42,630.85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助理龚轶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