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及代理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525元,合计27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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