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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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昭苏县波斯坦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昭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昭苏县农业农村局给付原告昭苏县波斯坦超市货款247,059.67元、利息(以247,059.6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并承担原告昭苏县波斯坦超市代开发票税金2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昭苏县波斯坦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昭苏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