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安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377668.67元、利息10429.47元、罚息322.05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9日,此后的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377668.67元与未还利息10429.47元之和为基数,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及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二、被告淮安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4元,减半收取3752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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