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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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4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20年6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5元,减半收取33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