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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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位于××县的两块承包地,地块名称:猪场,地块编码:00179,地块四至:东:路,南:马福林,西:路,北:开荒地,合同面积:6.20亩,实测面积:7.58亩;地块名称:猪场,地块编码:00215,东:路,南:谢在有,西:渠,北:叶文全,合同面积:9.39亩,实测面积:11.49亩;二块地实测为19.07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