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借款80000元;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借款8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借款8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第三、第四项,即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清偿所担保的债务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4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负担1000元,由***承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