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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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特克斯县丰润农资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特克斯县丰润农资经销部支付剩余货款103,1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特克斯县丰润农资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原告特克斯县丰润农资经销部负担621元,由被告***负担1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01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