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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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偿款46,508.09元、逾期保费1247.46元,以上合计47,755.55元;违约金(以46,508.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11日代偿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00元,减半收取49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