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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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流金岁月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流金岁月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南阳市流金岁月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其所承租的位于南阳市滨河路与解放路交汇处东北角向阳荷花广场项目3C幢第三层房屋的原状,并向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该房屋。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阳市流金岁月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前产生的租金2150211元,并由被告承担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1242695.48元,其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83元(已按减半计算),由被告南阳市流金岁月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中的17000元,另1983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六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