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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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给付原告***、***101,871.00元(***住院费67,524.24元+门诊费5,124.24元+护理费7,286.85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补助费1700元+误工费17,653.2元+伤残赔偿金57,741.6元,合计158,830.13元。***住院费8511.25元+门诊费2020元+误工费17,653.2元+护理费7,286.85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37,271.3元。***合计158,830.13元+***合计37,271.3元=196,101.43元×70%-35400元,即101,87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被告***1168元,其余由原告***、***负担。原告***的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的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其余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