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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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大名县人民医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电动车损、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1445.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1135元,原告***负担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