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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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判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变更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判项第一项“被告***、***共同赔付原告藏永明、赵连梅、***、藏某1、藏某2各项损失1499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为“被上诉人***、***共同赔付上诉人藏永明、赵连梅、***、藏某1、藏某2各项损失35378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变更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判项第二项“被告***赔付原告藏永明、赵连梅、***、藏某1、藏某2各项损失13495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为“被上诉人***赔付上诉人藏永明、赵连梅、***、藏某1、藏某2各项损失265835.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判项第四项、第六项; 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诉人藏永明、赵连梅、***、藏某1、藏某2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六、驳回上诉人藏永明、赵连梅、***、藏某1、藏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7元,由上诉人藏永明、赵连梅、***、藏某1、藏某2负担3890元,被上诉人***、***负担5244元,被上诉人***负担3933元,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负担1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567元,由上诉人藏永明、赵连梅、***、藏某1、藏某2负担3890元,被上诉人***、***负担5244元,被上诉人***负担3933元,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负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