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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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州翠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西宁大美公交旅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损害金等上述费用共计100000元; 二、被告西宁大美公交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280.73元、伙食补助费231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7770.82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为4096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住宿费4000元、鉴定费2280元。上述各项费用中被告西宁大美公交旅游有限公司承担74111.05元,但扣减被告已垫付28676.05元后,被告西宁大美公交旅游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4543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866元,已减半收取2433元,由原告***负担635元(已交纳),由被告西宁大美公交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7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副本次日起七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自判决生效之日,权利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