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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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货款261118796元及利息(以26111879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2686.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7686.19元,由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108762.19元,由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和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489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46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99667元,由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99319元,由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