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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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市安泰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市建筑工程勘察总公司、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王某军办理涉案房屋(坐落位置为威海市,即原东河北3号402室)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王某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