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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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邯郸市尚勤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50万元及利息767436.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6日,之后利息应按照《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邯郸市尚勤物资有限公司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邯郸房权证国字第××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72元,由被告***、邯郸市尚勤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