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445.43元、误工费3166.7元、交通费664元、车辆承包金损失117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赔偿***车辆承包金损失1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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