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1274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报酬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被告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