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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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均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因***撤回起诉后,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民 审判员 李 立 审判员 张金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坤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