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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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9万元及截至2020年4月7日的利息3284293.11元,2020年4月8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8.61‰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安阳轩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土地(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汤阴房他证2015字第20150276号、汤阴房他证2015字第20150277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汤他项(2015)第04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8320元,减半收取计34160元,由被告***、安阳轩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