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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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208.82元,***408.1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208.82元,***408.14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9793.6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4.5元,由原告***负担90.5元,被告***负担2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