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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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沁阳市吉安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4507.09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45492.91元。 三、被告***与被告沁阳市吉安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0819.6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70元,由原告***负担1343元;被告***、被告沁阳市吉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