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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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因张桂荣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42656.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因张桂荣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366239.27元(386239.27元-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原告负担8元、被告***负担3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