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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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泌阳县(2019)豫1726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泌阳县(2019)豫1726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8282.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负担42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18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负担657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8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