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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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日照志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02执保963号 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志通商务有限公司、左飞、王夫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46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日照志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通过网络查控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左飞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通过网络查控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王夫丽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通过网络查控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左飞名下位于日照市迎宾路北正阳路西朝阳金座001幢01单元01-201号、日照市迎宾路北正阳路西朝阳金座001幢01单元01-209号、日照市朝阳金座001幢01单元01-210号(产权证号为20××39)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000万元。 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3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于2020年6月1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1年,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于2020年6月20日向中国银行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1年,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 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102执保963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