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红华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亿铭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澜博商贸有限公司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红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计算,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在其抵押物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清偿责任,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路东锦绣花园60号楼东4单元3层东户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湛河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平顶山市澜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铭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顶山市澜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顶山市红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22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红华电器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澜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志强 人民陪审员 马伊利 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时权生 书记员李兰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