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八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截止2020年1月26日的利息为224570.75元;自2019年1月27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3.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宝丰豫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23元,减半收取16612元,由平顶山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