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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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富力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鹤煤煤层气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0411民再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撤销本院(2016)豫0411民初2583之三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0411民再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平顶山市富力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280万元及利息166.6万元;三、平顶山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平顶山市富力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平顶山市富力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280万元及利息166.6万元; 四、平顶山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平顶山市富力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一审受理费7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7000元,由***负担37014元,***、平顶山市富力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负担399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928元,由***负担42528元,由***负担24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