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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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2059.68元、利息7247.47元、违约金4500元,以上共计63807.15元;及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下欠本金之日止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结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