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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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66706.13元(包括本金56780元、利息7711.65元、违约金2214.48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计73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自愿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