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 郑缆许昌电缆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缆许昌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刘广林、赵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