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商丘市保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7819元、违约金2781.9元;

二、被告***、商丘市保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商丘市保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4元,由被告***、***、商丘市保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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