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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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瀚森水泥有限公司、济南东城御鑫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金棉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各被告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对被告济南东城御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淄博瀚森水泥有限公司、济南东城御鑫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金棉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