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州洛克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山材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09909号“”14219207号“”商标、第24798561号“华银”商标的行为,包括不得在其销售的硬度测试仪器产品以及宣传资料、宣传网站及网络自媒体上使用“”、“烟台华银”标识; 二、被告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华银”二字; 三、被告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6000元。 四、驳回原告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0元,由原告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负担4630元,由被告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负担4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