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广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广场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96363.13元、本金罚息246382.5元、利息罚息2374.22元,合计10345119.85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1275%计算;利息罚息以利息96363.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1275%计算); 二、被告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73元,由被告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景扬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