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恒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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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永城煤电集团聚龙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佛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徐州恒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汇票票款5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0元,由三被告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徐州佛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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