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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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信腾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华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信腾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798,020元; 二、被告哈尔滨信腾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88,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反诉原告哈尔滨信腾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66.28元,由被告哈尔滨信腾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哈尔滨信腾电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