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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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5民初362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 负责人:冯少英,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岩,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改芹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段海燕 书记员李达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