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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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款47231.8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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