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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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00元、利息25590766.9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70000000元及期内利息25590766.90元之和29559076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224%计算,从2019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大连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大连金沐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被告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持有的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10%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大连金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7%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大连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大连金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818.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18.42元,被告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大连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大连金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9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