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米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米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被告温州米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通家电牛二号车24台(车辆明细详见附件一); 被告温州米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租金387270元,并按每辆每月13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前述第二项中的车辆返还之日止的租金; 被告温州米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24000元,并支付以拖欠租金38727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拖欠租金387270元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 五、驳回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计2809元,由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9元,由被告温州米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