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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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聊城市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10000元,本判项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共计56185.6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复印费共计2472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50元,由原告***负担123.90元,被告***负担184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