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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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区凯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4903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卫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明,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叶,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绍兴上虞区凯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上虞区凯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佳斌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若静 书记员潘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