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区凯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4903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卫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明,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叶,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绍兴上虞区凯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上虞区凯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佳斌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若静

书记员潘丹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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