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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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设施设备保证金、施工证押金、水费押金共计95943.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退还预交电费96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负担1元,由被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1206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