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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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95856.35元,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付清;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已批准缓交),由***负担1074元,***负担339元。 原告***与被告***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