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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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剩余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后期(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38年12月11日止)护理费共计423196.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司法鉴定费3063.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6元,由原告***负担867元,被告***、聊城市龙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