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市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20000元(已付10000元,下欠110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183542.4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司法鉴定、病历复印费共计3288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

上列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被告***负担2951元,原告***负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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