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聊城市人民医院 高唐县锦川物流有限公司 武警山东总队医院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聊城市御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省眼科医院 临清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车损共计112000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上列第二项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司法鉴定费共计211580.3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3元,由原告负担206元,被告***、高唐县锦川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